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5号
原告:冯锡梅,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赵恩昌(系冯锡梅配偶),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
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文权,男,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杨凯英,男,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锡梅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锡梅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锡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锡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冯锡梅负担。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