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桂香与张艳丽、张利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1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72号

原告:金桂香,现住韩国。

委托代理人:金钟国,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张艳丽,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张利民,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委托代理人:齐景荣,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原告金桂香诉被告张艳丽、张利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桂香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桂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桂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原告已预交136元),由原告金桂香负担。

审判员  黄红梅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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