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艳与被告钟海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0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076号

原告:刘艳,女,汉族。

被告:钟海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与被告钟海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退还给原告刘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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