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88号
原告:李圣姬,女,1962年5月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原告:李易,女,1963年2月2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由北京市。
被告:尹美玲,女,1972年4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
被告:北京东方合生缘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永哲,系经理。
被告:李艺荣,女,1960年5月2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
被告:北京东方合生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尹美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圣姬、李易诉被告尹美玲、北京东方合生缘门诊部有限公司、李艺荣、北京东方合生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东方合生缘门诊部有限公司及被告李艺荣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圣姬、李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北京东方合生缘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股权20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
二、冻结被告李艺荣(与朴光石共有)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分别为395.34平方米、165.5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
三、冻结原告李圣姬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分别为为60.73平方米、57.8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如原告李圣姬、李易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 0 一五年 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