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佰义与被告冯革、陈玉娟、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0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63号

原告:王佰义,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冯革,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陈玉娟,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冯革。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佰义与被告冯革、陈玉娟、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佰义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佰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佰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950元(原告已预交7600元),由原告王佰义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亚珍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