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88号
原告:李圣姬,女,1962年5月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原告:李易,女,1963年2月2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李圣姬,女,1962年5月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尹美玲,女,1972年4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王文君。
被告:北京东方合生缘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永哲。
委托代理人:王文君。
被告:李艺荣,女,1960年5月2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
被告:北京东方合生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尹美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易、李圣姬与被告尹美玲、北京东方合生缘门诊部有限公司、李艺荣北京东方合生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易、李圣姬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易、李圣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易、李圣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原告已预交27800元),由原告李易、李圣姬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郑亚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