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21号
原告:权海星,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大日,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金才虎,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才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海星诉被告金大日、金才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海星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权海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8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02.0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三、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26.2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四、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86.9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五、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06.5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六、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26.1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七、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87.7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八、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07.6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九、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27.3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十、冻结被告金才虎(与严洁共有)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74.9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十一、冻结原告权海星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02.8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十二、冻结担保人权海松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41.5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十三、冻结担保人李顺善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93.7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如果原告权海星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 0 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亚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