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权海星诉被告金大日、金才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0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21号

原告:权海星,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大日,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金才虎,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才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海星诉被告金大日、金才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海星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权海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8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02.0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三、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26.2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四、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86.9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五、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06.5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六、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26.1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七、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87.7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八、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07.6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九、冻结被告金才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27.3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十、冻结被告金才虎(与严洁共有)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74.9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十一、冻结原告权海星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102.8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十二、冻结担保人权海松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41.5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十三、冻结担保人李顺善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93.7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如果原告权海星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 0 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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