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78号
原告:周士龙,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徐国民,现住延吉市朝阳街旭春花园。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丛柳街1039号。
代表人:于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宏宇吊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士龙诉被告徐国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延吉市宏宇吊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士龙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士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士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周士龙负担。
审判员 黄红梅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