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89号
原告:张昭智,男,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玉环,女,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裴姬兰,女,1970年1月1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许文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昭智与被告裴姬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昭智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昭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昭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3320元),由原告张昭智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亚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