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繁华与被告刘伟、李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0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209号

原告:孟繁华,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刘伟,男,1980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李丹,女,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华与被告刘伟、李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繁华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繁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繁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繁华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 0 一 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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