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05号
原告: 保国花,女,蒙古族。
被告:姜成,男,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国花与被告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国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国花负担。
审判员 刘瑶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勋斌
(2015)延民初字第4805号
原告: 保国花,女,蒙古族。
被告:姜成,男,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国花与被告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国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国花负担。
审判员 刘瑶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