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453-1号
原告:陈海波,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咸日光,现住珲春市迎春街。
委托代理人:梁灏,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顺玉,现住珲春市迎春街。
被告:王丹桐,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6-1号。
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元吉,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局子街101号。
代表人:田保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洪莉,现住延吉市青阳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波诉被告咸日光、李顺玉、王丹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波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保全费320元(原告已预交928元),共计624元,由原告陈海波负担。
审判员 黄红梅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