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炳松诉李正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0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428号

原告:金炳松,男,朝鲜族,1946年9月17日生,住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李正吉,男,朝鲜族,1961年1月13日生,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炳松诉被告李正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炳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金炳松负担。余款25元,退还给原告金炳松。

审 判 长  林大海

审 判 员  车 一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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