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39号
原告:李今花,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金德福,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祥宁,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王秀花,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今花与被告孔祥宁、王秀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今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今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今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61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00元,由原告李今花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 0 一 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亚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