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赵春子,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李昌旭,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车英兰,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子与被告李昌旭、车英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子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175元),由原告赵春子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 0 一 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郑亚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