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春子与被告李昌旭、车英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0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赵春子,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李昌旭,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车英兰,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子与被告李昌旭、车英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子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175元),由原告赵春子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 0 一 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郑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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