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56号
原告:延吉市天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任振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学权,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英姬,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天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芦英姬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文学于2015年7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天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天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延吉市天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 0 一 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亚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