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5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贵刚,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子,该行职员。
被告:吴永虎,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李龙燮,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崔东燮,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诉被告吴永虎、李龙燮、崔东燮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原告已预交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