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肖松诉被告延吉亚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0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250号

原告:王肖松,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延吉亚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龙奎,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珍奎,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肖松诉被告延吉亚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肖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崔海兰

审判员  韩 一

二0一五年  八月  四日

书记员  郑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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