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555号
原告:李佳芮,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邹玉进,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杨旭花,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友谊路431号。
代表人:朴洪弼,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鑫,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李佳芮与被告邹玉进、杨旭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佳芮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佳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佳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佳芮已预交50元),合计25元,由原告李佳芮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