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270号
原告:金玉顺,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李日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艺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长文,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顺诉被告徐长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玉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玉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玉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170元(原告已预交4820元),由原告金玉顺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亚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