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玉顺诉被告徐长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0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270号

原告:金玉顺,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李日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艺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长文,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顺诉被告徐长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玉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玉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玉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170元(原告已预交4820元),由原告金玉顺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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