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淑诉被告马春玉、崔锦玉、金美实、崔昌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0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268号

原告:张淑,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

被告:马春玉,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崔锦玉,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金美实,50岁,现住延吉市。

被告:崔昌铉,53岁,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银实,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诉被告马春玉、崔锦玉、金美实、崔昌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原告已预交6550元),由原告张淑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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