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518号
原告:徐英玉,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太圣杰,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800628。
被告:延吉市万国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波,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贞顺,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英玉诉被告延吉市万国娱乐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英玉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延吉市万国娱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英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延吉市万国娱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延吉市。
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
二、冻结被告延吉市万国娱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延吉市。
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
三、冻结担保人李今子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81.5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
如果原告徐英玉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 0 一五年 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