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50号
原告迟晓明,男,汉族,1959年9月18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姜淑芹,女,汉族,1960年1月29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晓明与被告姜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晓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姜淑芹的银行存款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迟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姜淑芹在吉林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万元;
2、查封担保人安晶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第S000198373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