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52号
原告赵桂兰,女,汉族,1941年6月8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田晓光,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田颖,女,汉族,1967年11月14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兰与被告田晓光、田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田润洁的工资账户,冻结金额19,385.0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田润洁在吉林银行工资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9,385.09元;
2、冻结担保人刘庆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内的定期存款二万元。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