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34号
原告吉林市龙鹏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江,男,汉族,1946年8月15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吴庆石,男,汉族,1949年9月19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鹏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江、吴庆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龙鹏钢材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江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龙鹏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告王江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S000036168号,查封期限三年。
2、查封担保人张洪福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S110031543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