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鹏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0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34号

原告吉林市龙鹏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江,男,汉族,1946年8月15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吴庆石,男,汉族,1949年9月19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鹏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江、吴庆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龙鹏钢材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江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龙鹏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告王江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S000036168号,查封期限三年。

2、查封担保人张洪福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S110031543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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