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4-1号
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财富购物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负责人:陈少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美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钟少坚,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财富购物广场分公司诉被告华美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财富购物广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华美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户的存款79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解除本院(2015)昌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美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户的存款500万元的冻结。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