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21号
原告吉林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陈少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广,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被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中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诉讼中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广州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10万元在银行的存款。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笑昆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