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9号
原告王爱梅,女,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韩雨衫,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梅与被告韩雨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轮候冻结被告韩雨衫的银行存款77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韩雨衫在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大东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777万元;
2、查封担保人陈占敏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004032号房屋产籍;
3、查封担保人陈占敏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S000286143号房屋产籍;
4、查封担保人钟喜华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S000286110号房屋产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杨静伟
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