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效松诉孙中金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59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30号

原告张效松,男,汉族,1953年7月27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董桂珍,女,汉族,1960年10月9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孙中金,男,汉族,1956年9月13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效松与被告董桂珍、孙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中金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效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告孙中金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120052707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2、查封原告张效松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318152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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