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26号
原告:天津丽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和,总经理。
被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陆鹏程,董事长。
原告天津丽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天津丽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马晨在中国银行账户的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昌邑支行账户的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