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10-1号
原告杜雨声,女,汉族,1985年10月30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韩雨衫,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雨声与被告韩雨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昌民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轮候冻结了被告韩雨衫的银行存款33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现原告杜雨声以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雨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担保人杜海滨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020156号房屋产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