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5号
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财富购物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负责人:陈少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兴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喆,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财富购物广场分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兴亿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吉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吉林市顺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网点(产权证号 YX20003027号 面积 14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兴亿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河东支行转卫国道支行账户的存款499.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