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340号
原告:张某某,女,74岁。
被告:孙某某,男,7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