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303号
原告:陈凤友,男,60岁。
委托代理人:杜刚,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刘继江,经理。
被告: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吴明超,经理。
被告:栾建义,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友诉被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建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陈凤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凤友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凤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陈凤友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