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瑞香与李文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58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806号

原告:郑某某,女,43岁。

被告:李某,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郑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郑某某负担150.00元,退回郑某某150.00元。

审判长  曹媛媛

审判员  孙 钰

审判员  赵宏国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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