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806号
原告:郑某某,女,43岁。
被告:李某,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郑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郑某某负担150.00元,退回郑某某150.00元。
审判长 曹媛媛
审判员 孙 钰
审判员 赵宏国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