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昌民督字第3-1号
申请人吉林市寓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朱文生,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吉林市寓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6月13日发出(2013)昌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朱文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现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3年6月13日发出(2013)昌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姜淑清
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许柏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