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立保字第9号
申请人:张多钰,男,1954年12月20日生,满族,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连后民,男,197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张庆吉,男,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桦甸街市。
申请人张多钰诉被申请人连后民、张庆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申请人张多钰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张学杰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丰满区的房籍(所有权证号S000231954号,面积90.77平方米),时间为两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连后民名下的(品牌:捷达轿车,发动机号码415252)捷达轿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庆吉名下的(品牌:轻型普通货车,发动机号码0040335X)金杯牌普通货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