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31号
原告:程小丁,女,汉族,1979年1月29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曹轶宁,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程小丁诉被告曹轶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程小丁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樊英驰名下的(产权证丰字第 S000009119号 ,面积,110.72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告曹轶宁名下的(产权证号S00004047号 ,面积175.78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