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哲诉于佰娜、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2016-07-18 23:57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47号

原告:张哲,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于佰娜,女,汉族,1979年6月18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张军,男,汉族,1975年5月3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张哲诉被告于佰娜、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张哲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俊英名下的房籍(房权证船字第S000012068号,面积365.7平方米),时间为三年。

二、查封被告张军所有的房屋产籍(吉房权磐字第2-4-13南数7号,面积440.40平方米),时间为三年。

三、查封被告张军所有的房屋产籍(吉房权磐字第2-4-399-3-0387号,面积252.00平方米),时间为三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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