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14号
原告:马民,男,59岁。
被告:张晓鑫,男,5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民与被告张晓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民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67元,免收。
审判长 冷启超
审判员 林程程
审判员 马 影
二 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雪
(2015)蛟民二初字第14号
原告:马民,男,59岁。
被告:张晓鑫,男,5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民与被告张晓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民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67元,免收。
审判长 冷启超
审判员 林程程
审判员 马 影
二 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