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嵇翠竹、姜秀莲、嵇成龙、唐玉贤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57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02号

 

原告: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帕萨迪纳小区9号楼1001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玥辰,该公司职员。

被告:嵇翠竹,女,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永吉县。

被告:姜秀莲,女,1965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嵇成龙,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永吉县。

被告:唐玉贤,女,193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嵇翠竹、姜秀莲、嵇成龙、唐玉贤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梁玉

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

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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