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桂华,女,1963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
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宪莹,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全志,男,1933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
委托代理人:康泽,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桂芹,女,1961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
委托代理人:康泽,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大蓝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
法定代表人:景伟民,村长。
委托代理人:金春子,妇女主任。
上诉人周桂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吉丰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吉丰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春梅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思维
(此件共2页,印1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