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384号
原告:樊玉霞,女,43岁。
被告:王桂云,女,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玉霞诉被告王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玉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樊玉霞负担。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慧
(2015)蛟民一初字第384号
原告:樊玉霞,女,43岁。
被告:王桂云,女,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玉霞诉被告王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玉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樊玉霞负担。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