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平,女,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驻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刘东波,吉林市昌邑区千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永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平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