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31号
原告郑福来,男,6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李春尧,男,6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来诉被告李春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福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慧燕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陈雪梅
二O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秀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