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丛文滋,男,68岁,汉族,通化市人,农民,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曹守业,男,5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文滋与被告曹守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文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大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