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宋某甲,女,20岁,汉族,通化市人,学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王泽娟,女。
被告宋某乙,男,4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雪梅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