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60号
原告李德臣。
被告李春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臣诉被告李春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臣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2060号
原告李德臣。
被告李春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臣诉被告李春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臣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