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691 刘颖裁定书

2016-07-18 23:42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91号

原告刘某,女,32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卢某某,男,3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雪梅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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