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路14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冬梅,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崇岩,男,1978年1月20日生,吉林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副总,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文,男,1954年10月21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张利峰,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松原市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国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伟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冬梅、崔崇岩,被上诉人黄国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4700元,退给上诉人松原市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邰伟莉
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贵斌
